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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刀切规定值得商榷 电动车"新国标"板子打偏了
发布日期:2009-12-12

 电动车“新国标”一下让车主和交警左右为难。根据规定,自重40公斤以上、时速超过20公里的电动车,就应划入机动车范畴,必须考驾照、上牌、买保险。而眼下,几乎所有在售和使用的电动车都超标。那么,对于全国1.2亿车主来说,电动车还能不能骑?对于交管部门来说,该不该把电动车赶到拥堵的快车道上,乃至为查堵“超重”电动车,还要带着磅秤上路执勤?

    “超标”电动车的确给城市交通带来新难题。电动车“摩托化”威胁到行人和自行车骑行者的安全,“大块头”电动车占用了过多的道路资源,电动车横穿马路、逆向行驶,成为新的“马路杀手”。但冷静分析,凡此种种“罪状”,非电动车“专有”,小汽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身上”也多见,办法是要加强交通管理。而电动车“超重”、“超速”,则是生产厂家所为,非消费者之过。

    其实,1999年有关部门颁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就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然而10年来,电动车生产从未遵照执行,有关部门也未严格管理,等到全国2000多厂家生产线建起来了,1.2亿辆“违规电动车”卖出去了,突然要归类机动车,社会资源的浪费该有多大,警方的执法管理又该有多难。

    此外,不能因为“超标电动车”存在的问题,就否定其长处。相对于摩托车,电动车价格便宜,充电方便,没有污染,无需和小汽车抢用快车道;和自行车相比,电动车电动助力,骑行更远,是城市中短途出行的选择,在城市交通方式中应有“一席之地”。因此,电动车越来越受到欢迎。短短几年,南京电动车发展到82万辆,是小汽车保有量的一倍。

    电动车“一刀切”的限重、限速规定也值得商榷。在交通繁忙的城市,电动车速度过快带来安全隐患,可在车流量并不大的乡村公路上,菜农驮着蔬菜到县城赶早市,自重不到40公斤、时速20公里的电动车显然不适用。欧美城市比我国交通更忙,可美国的电动车速标准32公里/小时,欧盟的标准是25公里/小时,我们20公里时速的标准有何依据?

    解决电动车的问题,既要针对城市、乡村的不同特点,出台更合理、更具操作性的行业标准,又要加强源头管理,治理违规厂商,还要研究现有“超标车”合理的退出机制,而不能把板子都打在消费者头上。 (顾巍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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