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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电动车被盗 户主可否拒交物业费?
发布日期:2011-10-19

 张林是汤阴县某小区的一位户主,某物业公司是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一日,张林的电动车在小区遭到小偷盗窃,张林认为是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致使电动车遭到小偷盗窃的,故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且为小区提供了合理的物业服务,张林已享受到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理应交纳物业管理费。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物业公司将张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林支付物业管理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已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且张林也享受到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所带来的利益,张某应该交纳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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