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云南省宜良县环境检测站检测到阳宗海水体砷浓度与此前0~0.006mg/L相比出现异常波动、升高,至2008年7月16日砷浓度达 0.102mg/L,超过国家V类水限值(0.1mg/L)。2008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立案。经多方鉴定和排查,认为锦业公司是阳宗海砷污染嫌疑对象。
鉴定机构认为,该公司在生产项目建设、涉高砷化工生产过程中,使用砷含量超过国家标准;未建设规范的生产废水收集、循环系统及工业固体废物堆场;含砷废水长期通过明沟、暗管排放到没有经过防渗漏处理的土池内,并抽取废水至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洗矿循环水池进行磷矿石洗矿作业;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倾倒于厂区外三个未经防渗漏、防流失处理的露天堆场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土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区东北侧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据此,锦业公司被最终确定为造成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检察机关向澄江法院提起公诉认为,锦业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排放、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对该公司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应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6月2日,澄江县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被告锦业公司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1600万元;被告人锦业公司董事长李大宏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锦业公司总经理李耀鸿、生产技术部长金大东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锦业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砷在自然界是广泛存在的物质,不能排除“5·12”汶川地震对湖底的地质结构造成了影响,使砷浓度升高,因此决定提出上诉。(新闻来源: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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