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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规定狗狗当街便便 不扫干净罚两千
发布日期:2009-08-15

        昨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采用了将强制性内容与处罚内容并为一条进行表述,并设置了处罚幅度及标准。

  关键词·容貌管理

  阳台不得乱挂物品、乱搭雨篷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构)筑物业主或使用人应当确保建(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临街的阳台、窗台、观景台、外走廊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强制改造、拆除。第十七条规定,建筑物临街面不得安装外置式烟道、外置式防护栏(网)。同一街区建筑物建临街面设置的遮雨(阳)篷,应当做到风格协调、保持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立面、门窗或桥梁、护栏、电(灯)杆、树木、路面及其他设施或者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刻画、喷绘宣传品和标语。违法规定的,没收其散发的宣传品,责令限期清除悬挂、张贴、刻画、喷涂的宣传品及标语,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

  关键词·环境卫生

  运渣车掉渣可罚1万元


  《条例》对个人的一些生活行为进行了禁止和约束。《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三)焚烧树叶、枯草、塑料制品、垃圾或其他废弃物;(四)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第(三)项的,责令改正,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第(四)项的,责令改正、可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上停放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元以下罚款。运载砂石、灰浆、废弃物等流体或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捆扎牢固、封盖严密,不得沿途撒落、泄露。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宠物喂养

  中心城区禁止饲养食用鸽


  针对家禽家畜、宠物及饲养鸽子污染环境的现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在中心城区、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禁止在镇(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街道或公共场所敞放家禽家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该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按每只(头)30元以上3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禁止在中心城区、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住宅楼阳台、窗台、观景台、外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等影响公共环境的地方搭建鸽舍。违反该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饲养信鸽的,应当遵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饲养宠物的,应当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立即自行清除。违反该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城管执法

  城管打人和打城管都要小心触法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程序,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第五十二条规定,妨碍城市管理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占道经营  

  商店不得延伸经营、沿街叫卖


  针对目前许多商场、商店、餐馆经常占道经营的现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禁止沿街兜售物品。违反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的物品。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沿街兜售的物品。

  《条例》第二十三条还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树木、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或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专家解读

  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李纯刚解读新条例:

  少了“城市”二字可避免管理矛盾


  记者:新旧条例的适用范围有什么不同?

  李纯刚:成都市1989年通过《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这次改为《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过去的管理范畴主要是成都市主城区,少了城市二字,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本市中心城区、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城乡一体化的管理要求,既为城乡统筹发展特别是小城镇建设留下巨大空间,也避免了城市(镇)规划区内诸多非城市管理的矛盾,可为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生活垃圾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记者:在内容和形式上作了哪些调整?李纯刚:改变了过去通常将所有处罚条款专章设置的做法,借鉴北京、上海、杭州、深圳等市相关法规的作法,采用了将强制性内容与处罚内容并为一条进行表述,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对规范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废弃物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工作做出明确规定,达到了“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目的。记者陈诚

  □执法者说

  成都市城管局法制处处长刘践:新条例不会增加工作负担


  刘践说,新《条例》将过去分散在各种文件规定中的条款集中起来,更加规范。对城管来说,并不会因此增加工作负担,因为其中很多规定一直在执行。如“临街阳台不能放影响市容物品”的规定,一直由城管在执法,但入户劝说市民“不要悬挂内衣”等更加软性,并非必须罚款。而“道路井盖保持平整完好”方面,一直由城管道桥处牵头监督,一旦丢失或造成事故,一般仍由井盖所在单位承担责任。城管将在该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前,对此进行专门研究,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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