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诚信指数 0
一站通留言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此网站 发送消息
首页
企业介绍
资质荣誉
产品列表
商业信息
企业新闻
招聘信息
企业名片
客户留言
产品资料
search 搜索网站中其它产品:
一比多
您现在的位置:广州市黄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产品列表
 
怎么注册马德里商标/如何办理国际商标

价        格:面议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广东省广州市
了解详情,请立即咨询!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该公司共有 15条同类信息       查看全部>>
详细说明
马德里商标

马德里注册规定和收费标准
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申请国际注册,可以直接委托代理组织办理。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 , 首先要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 ,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 、在中国有住所。
3 、拥有中国国籍。

应附有关证件:
1 、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 , 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 , 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2 、要求优先权的 , 应附优先权证明。
3 、《代理人委托书》。
4 、商标图样 2 份 , 不大于 8 × 8cm, 不小于 2 × 2cm 。
5 、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 , 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注册规定

1、只有已注册的商标才可以指定所有缔约方;未注册的商标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待其注册后,才能指定协定缔约方
2、提交申请时,应同时附送:
(1)相应的外文申请书
(2)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人委托书
3、只有指定至少一个纯议定书缔约方才可以选择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4、日本注册费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直接向国际局缴纳

收费规定

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费用组成情况

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国际局预收商标注册国际费用。费用组成基本情况如下:
国际费用包括: (单独:瑞士法郎)
1、基本费。又称基础注册费,凡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其成员国,必须要缴纳此项费用。标准:653瑞士法郎。
2、附加注册费。超过3类以上的每类商品和服务应缴纳的附加费用。标准:73*超出类别数。
3、补充注册费。不需要缴单独规费的每个缔约方。标准:73*每个缔约方。
4、单独规费。纯议定书缔约方自行规定的单独规费的标准。详见附表二,随时会有调整(根据国际局受理当日标准为准)
如果没有缴纳上述费用,国际注册视为撤回或放弃。
国内费用包括:(单位:人民币)
1、国家商标局的手续费、翻译费:580元。
2、国内代理费。标准:XXXXXX/XX国家,超出加收XXX。
二、纯议定书单独规费表(具体详见)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名单
协定缔约方

阿尔巴尼亚 亚美尼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保加利亚 比荷卢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白俄罗斯 瑞士 古巴 捷克共和国
德国 阿尔及利亚 埃及 西班牙 法国 克罗地亚 匈牙利
意大利 吉尔吉斯斯坦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摩洛哥
哈萨克斯坦 列支敦士登 利比里亚 拉脱维亚 摩纳哥
不丹 摩尔多瓦共和国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蒙古
波兰 苏丹 葡萄牙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 乌克兰 圣马力诺 塔吉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越南 塞尔维亚和黑山 塞拉利昂 肯尼亚 斯威士兰 莱索托
莫桑比克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塞浦路斯 纳米比亚 叙利亚

纯议定书缔约方
英国 丹麦 芬兰 挪威 瑞典 冰岛 立陶宛 格鲁吉亚 希腊 爱沙尼亚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日本 安提瓜和巴布达 美国
澳大利亚 赞比亚 爱尔兰韩国 荷属安的列斯 欧盟 巴林 新加坡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简介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概述: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fo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 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

协定。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生效。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

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总数为66个国家。

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修订并于1979年修改的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作如下声明:“1、关于第三条之二:

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中国;2、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本议定书仅适用于中国加入生效之后注册的商标。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承认为国际商标的,不在此例”。

马德里协定保护的对象是商标和服务标志。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效力、续展、收费等。该协定规定: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是协定的成员国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首先在其所属国或居住或没有营业所的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然后通过该国商标主管机构,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如果申请得到核准,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有关成员国。这些成员国可以在一年内声明对该项商标不予保护,但需要说明理由;

申请人可以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凡在一年内未向国际局提出驳回注册声明的,可以视为已同意了商标注册。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享有20年有效期,并且可以不限次数地续展。协定便利了其成员国国民在协定的其他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

此外,根据该协定,如果取得了国际注册的商标在其取得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被本国商标主管机关撤销了其本国注册或宣告本国注册无效,则该商标在协定其他成员国的商标注册也将随之被撤销。只有当取得国际商标注册届满5年之后,该商标在协定各其他成员国的注册才能独立于其本国注册。

《马德里协定》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商标注册部分的一个补充,根据协定规定,须先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才能参加《马德里协定》。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优越性

1、手续更简便---省事
目前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达70多个,其中包含了除加拿大以外的所有西方工业大国。通过一份简单的申请书,就可以指定所有这些国家,相对于逐一国家指定(每个国家都要填一份不同的申请书)、申请书式的填写大大方便。在申请方面的简便还表现在规费的支付上,申请人可以一次性以人民币向原属局的主管机关或以瑞士法郎向国际局直接支付,省去了相对于逐一国家指定时需向不同国家分别支付外币的繁琐。

2、费用更划算---省钱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基础注册费,二是指定国家的费用,三是本国商标主管机关的费用。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在一份申请中指定一个或者多个成员国要求对其申请商标进行保护,无论指定一个成员国还是指定全部成员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均只需缴纳一份基础注册费,因此,指定的国家越多越合算。如果以目前的瑞士法郎汇率(1瑞郎约折合6.6元人民币)计算,一标一类指定所有70多个国家所需要的费用还不到10万元人民币,然比国内注册费用还要低些。整体费用计算下来,比通过国家渠道申请注册的费用估算要少11倍~12倍。

3、时间更节省---省时
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之日起,一般6个月左右即可取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其上载明商标的国际注册号和国际注册日。

当然,该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只是表明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并经审查符合国际局的要求,已经或者即将把该申请提交给各指定国进行审查。
该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对于那些实际审查期限非常长的国家,此种规定大大缩短了申请人为得到该国的商标注册保护而需等待的时间。比如意大利,如果到该国单独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正常情况下获得商标注册的时间约为3年~4年,而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从申请到取得商标国际注册证书,再到意大利按规定能够花费的审查期限,全部时间加起来最长不超过20个月,比单独申请注册的时间短很多。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不足:

1、国家的局限性
截止到目前,马德里联盟共有79个成员国。也就是说国际商标注册只能在这79个缔约国内受到保护,而在缔约国之外的国家,则无法通过该方式去那些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例如,

香港、澳门、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等就不是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2、需要前置条件
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来说,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是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要通过马德里进行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其原属国(国内)获得注册或已经提出申请。
如果目标国是协定国,则无法享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马德里协定要求以基础注册为前提,而要完成基础注册,一般都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更不用说在六个月完成了。如果等基础注册完成,就早已超出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限了。

3、"中心打击"原则
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自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5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原属国已全部或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则国际注册所受到的保护也全部或部分不再产生权利,而不管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被转让,这项规定被称为"中心打击"。

 

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理须知
1、说明: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2003年10月23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

2、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需准备的书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向商标代理机构提交以下书件:
①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②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③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④指定保护的缔约方国家名单。

3、相关要求

①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②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③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④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联系人:姚生13711064484, QQ:316 033 768

公司网站:www.yeroad.com

推荐浏览
暂无信息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广州市黄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棠基街1-11号棠东商业大厦一楼1A30、11A30室   
联系人:姚义展   电话:020-61218445   手机:13711064484   传真:020-85542810
技术支持:一比多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5000175号
<%---站点编号 ----%> <%---页面编号 ----%> <%---页面参数1 ----%> <%---页面参数2----%> <%---页面参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