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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标志不得标注具有保健作用
发布日期:2009-10-22

食品包装标志不得标注具有保健作用

    近日,记者从质监部门获悉,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标志管理规定》将从今年91日起实施。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四类食品免标保质期,同时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新《规定》要求,食品标志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同时,明确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四类食品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据了解,对于不符合新规定标志的食品企业,新《规定》也列出了处罚条例。如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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