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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辆被盗怎么办? 用防盗移动车库
发布日期:2010-05-07

小区车辆被盗怎么办?  用防盗移动车库

张先生在所住小区内买了一固定车位,用于停放自己的车辆。该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进出小区的车辆如属业主的车均刷卡出入,如外来车辆临时进入均由保安予以登记。2005年9月的一天,张先生与朋友换了一辆车,并开着这辆车刷卡进入小区停在了自己的车位上。第二天上午,张先生发现车不翼而飞,得知其朋友没有将车开走后,两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及时通知了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在一直没能破案的情形下,张先生找到物业管理方要求赔偿其损失,但协商未果。张先生遂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并委托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邵华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提示: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业主在小区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物业管理企业是有可能承担责任的,但承担责任须具备三个条件:(1)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管理企业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2)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合同的约定;(3)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的损害与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约具有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是不是物业管理企业一概不承担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基于以下两点:(1)按照相关法律的原则,即使没有明确约定,但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物业管理企业应具有这种职责时,其承担责任便成为可能;(2)此类约定并不要求非常明确具体,只要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表述,能推断出物业管理企业具有这种职责,其便仍需承担责任。以本案为例,《物业服务合同》中虽然对上述职责没有非常明确的约定,只是说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24小时保安巡逻,车辆进出实行登记制度,为业主提供最完善的服务。但上述表述足以说明物业管理企业具有保障车辆安全出入小区的职责。当然,该被盗车辆失窃时能顺利出小区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从案件事实上分析,该车并没由张先生刷卡开出,且小区保安处也没有该车出小区的时间登记,物业管理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内车被盗物业是否该赔 签订保管协议
 

一辆轿车停在小区被盗,法院二审判决物业不必赔偿,昨日本报1版报道此事后,20余名读者打来电话,其中16名读者表示不解。为此,记者进一步采访了有关人士。

家住汉口百步亭的张先生等读者说,给车位交纳物业费,就是为了车的安全。车辆被盗物业不负责任,那花钱请物业有什么用?假如物业公司索性连日常的巡逻保卫都省了,业主又能怎么办?

记者还走访了武昌银海华庭、桃山村等小区,其停车位每月收费60元到200元不等。这些物业公司表示,物业未与业主签保管合同,若车辆丢失,物业当然不负责任。“一辆车上十万、上百万,这点物业费,哪能让我们尽那大的责任?这个物业费,只能算是日常秩序维持、保洁等费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黄勇认为,目前小区停车分为两类,一类是开发商投资建设、出售给业主的专用停车场,业主每月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应包含保管性质,物业应有看管义务,对车辆被盗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种是物业在小区公共空地划设的停车场。黄勇认为,除非车主与物业公司明确约定了保管关系,或者物业的管理确实存在重大过错,物业才对车辆被盗承担责任。否则,车主缴纳的露天停车泊位费,仅能证明物业公司对车位进行了管理,一般不对车辆被盗担责。

律师李秀虹建议,如果车主未与物业明确保管关系,车主只能向小偷索赔,还是买保险转移风险。

十七、轿车停小区丢了 车主告物管败诉了
 

法院一审认为,业主未将轿车停在指定位置,物管公司不应负管理义务,车主应自行担责

华龙网讯(晨报记者 李澜)价值8万元的马自达轿车,停放在小区楼下被盗,市民杜先生一纸诉状将物管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轿车被盗损失。昨日九龙坡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杜先生应该自己承担责任,物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缴了物管费物管应负责2006年10月27日晚上11点,杜先生驾驶自己的马自达轿车回到九龙坡杨家坪知书园小区,将轿车停在楼下。第二天早上9点,杜先生发现轿车被盗,立即找到物管公司询问,物管公司现场调查后,认为杜先生并没有将轿车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上,因此被盗的责任应该由他自己负责。杜先生多次找物管协商无果后,将物管公司告到了法院。

在庭审中,原告杜先生认为,每月都向物管公司缴纳物管费,物管公司应该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进行保管,因此车辆被盗,是由于物管公司保管不善所致,请求法院赔偿轿车被盗损失8万元。

被告:曾提示停放在指定车位被告方物管公司认为,小区是半封闭半开放式,无法阻挡外来人员进入,物管公司多次发出公告提示过业主,物管只对停放在小区指定车位的车辆进行保管,停放在其它地方的车辆被盗,物管公司一律不负责,杜先生没有将车停放在指定车位,物管公司没有保管的义务,因此被盗与物管公司无关。

九龙坡法院一审后认为,杜先生当晚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中,而是将车辆停放在他处,致使该机动车脱离了物管公司的保管范围,物管公司对停放在他处的车辆,不应负有管理义务,杜先生丢车造成的损失,应自行负担。
 

 

十八、车辆被盗,业主该“自认倒霉”?
 

新买的电动车没几天就被偷了,这让家住缤纷南国蝶舞居的曹女士过节也没好心情,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她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方却说“车丢了,只能自认倒霉”。

据曹女士介绍,她两年前搬进这个小区的,可小区内至今还没有车库,业主的自行车、电动车等只能停放在楼下或楼道里。上个月,她新买了一辆电动车,花了2000多元钱,没想到放在单元的楼道里没几天就丢了。她说,小区是封闭式管理的,她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就有责任保障她的财产安全,“现在车丢了,他们应当赔偿一定的损失。”为此,曹女士与物业公司交涉了多次,但一直未果。

昨日,记者联系上了负责小区物业的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公司,一位王姓负责人解释说,小区车库的配套设施没有建好,因此还未投入使用。物业公司的保安一天24小时都在小区内巡逻,遇到没有上锁的车辆还会推到值班室暂时存放,但物业不可能指派专人负责给业主看车。业主车辆在小区内被盗该如何处理?这位负责人表示:“丢了就丢了,还能怎么办?”

电动车丢了,业主就该自认倒霉吗?记者电话采访了12348的韩律师,他告诉记者,如果业主交了物业管理费,而且车辆又停放在指定的地方,物业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如果不属以上情况物业可以不承担责任,考虑到小区内没有车库,具体赔偿问题双方可以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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