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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于立体车库建设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3-06-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国家和地方出台了系列鼓励民企进入立体停车场建设领域的政策,有力的推动了立体车库的建设步伐。

无论是平面停车库还是立体车库,其所有权的争论曾经在社会上有着广泛的争议。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对于车位的所有权逐渐清晰起来。再次笔者就自己对相关的理解,抛砖引玉,希望得到更多专业人士的指点。

 物权法中关于车库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分析:对于"当事人"的定义模糊

在74条里,明确规定了车库及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归属应有当事人约定,这里的当事人是谁呢?很显然,法律并没有很好的明确。这是因为基于我国目前的国情,大部分城市还不能进行产权登记。当然,这一情况正在逐渐改变。

律师观点:理清法律规定 可以办理产权证

对于地上车位,其产权归属清晰,租金标准也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地下车位,其产权归属,许多报道的说法也似是而非,甚至互相矛盾。

对于地下车位,有些报道说不计入容积率,不能办产权证,有些说能办。对于人防车位,有些报道说产权归国家;有些说"谁投资,谁拥有",应归开发商,只是战时要服从特殊需要,如果卖给业主就是有限的使用权。对于首层架空车库,有法律专业人士说不计入容积率,所以不能办产权证。对顶层停车位,有些说产权归顶层业主,有些说归全楼业主。甚至地上车位归属也出现了不同说法,有人说只要是经过规划并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也可以办理产权证。

 "其实关于这块是有明确规定的,地下车位分两种:一种是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不能办理产权证,但开发商有使用权,他卖给车主的就是使用权,使用权的年限与土地年限一样,战时要服从国家需要。一种是非人防车位,只要是通过了规划许可并经过了验收合格,就可以办理产权证,开发商可以出售。

首层架空车库和立体车库只要是通过规划并验收合格,可以办理产权证。

 能够办理产权登记的立体车库就具有了极大的投资价值,不但可以用来抵押等还可以用来投资,确保保值增值等收益。

国土部门和投资商建设停车场的法律依据

 在《物权法》中有下列规定:

 第六十七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从67条里,可以看出:物权法清楚的界定了土地权限和利益共享的办法。

很多采用BOT,BOO模式建设的立体车库,将会获得相关的支持并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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