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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隔音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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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倍尔静隔音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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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高新区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暂行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的管理

  Machsources.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泉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高新区创建噪声达标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噪声达标区,是指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适用区域划分的基础上,经过强化环境噪声的管理,使得创建区域内环境噪声和环境措施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单一功能区域。

  1、创建区域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该区域所执行的环境噪声标准。

  2、区域内90%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包括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不超过该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排放标准》(GB12348-2008),场所的边界噪声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固定声源,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分贝。

  3、区域内的建筑噪声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4、区域内对道路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泉州高新区建成的噪声达标区内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社会生活、道路交通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源进行防治管理。

  第四条 泉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对噪声达标区的创建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噪声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环保、公安、交通、文化、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噪声进行管理。

  具体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具体管理;主、支交通干道交通噪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具体管理;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实施具体管理;其他噪声由交通、文化和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 达标区内新、扩、改建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防止产生新的环境噪声污染源。

  凡在达标区创建区域内的企业及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噪声达标区暂行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予以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 工业噪声污染源管理

  第六条 凡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依审批权限向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同时采取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减轻噪声对周边生活环境及人群的影响。

  第七条 产生噪声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向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其防治噪声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要求,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厂界噪声治理达标的单位,须制定噪声管理制度,以保持设施的噪声控制效果。已验收合格的噪声污染治理设施,未经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设施。

  第九条 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事业单位,由高新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未达标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施工作业时应当使用低噪声机械或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的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给予施工单位合理的施工工期,避免为缩短工期增加午间、夜间作业时间,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15天向环保部门进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表所计划的施工作业时间来进行施工,擅自增加或改变施工时间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可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并提前3天公告附近的居民。

  进行午间、夜间施工作业,禁止使用电锯、风镐等高噪声设备。

  第十四条 对周边生活环境影响大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对周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改进,确保环境噪声达标,尽量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五条 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高新区环保部门依法按泉州市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对建筑施工工地进行管理。

  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源管理

  第十六条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进入达标区创建区域内车辆的管理,设立禁鸣区及禁鸣标志牌。

  第十七条 在道路交通干线敏感地段,设置交通噪声管理牌。

  第十八条 在达标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在达标区内行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特殊车辆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机动车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夜间执行紧急公务应尽量避免警报器长鸣。

  第二十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商业经营场所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或者采用扩音喇叭及其他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非特种车辆使用外挂式音响设备或车载喇叭;

  (三)在夜市摊点高声喧哗、播放音乐、唱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四)饲养动物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五)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居民家居装修禁止在午间、夜间及法定休息日、节假日施工,施工时尽量避免使用电钻、电锯及其他产生高噪声的工具。

  第二十三条 居民家庭使用音响器材、各类乐器或进行等活动时,应当采取控制音量等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四条 达标区内,午间、夜间不得在居住区、广场等区域进行影响居民休息的文体活动。

  第二十五条 达标区内餐饮服务、性的场所,要严格控制夜间营业时间,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六章 奖励惩罚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在巩固和完善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中做出显着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泉州高新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部门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泉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台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局或者其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午间”是指北京时间12:00至14:30; “夜间”是指北京时间22:00至次日6:00.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泉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 理 委 员 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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