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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严 车祸不止 这起交通肇事案发生在全国集中严查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因此备受社会关注,其中对肇事者系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的界定、是否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5日上午,天台县交警大队、当事双方以及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代表,共同参加了责任认定会。
此前,经台州市公安局鉴定,肇事车主戴天涯的血样检测结果显示血液酒精含量0.72mg/ml,系酒后驾驶。由于事故发生时间为8月16日22时25分许,而戴天涯被带到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的时间是8月17日凌晨2时10分之后,中间相隔4个小时,受害者家属就此表示,尽管对交警的出警速度感到满意,但是对酒精检测的结果则持有不同看法。
对于这个问题,天台县交警大队在会上解释称,事发后戴天涯弃车离开现场,同时将手机关机,使得办案交警无法及时与其本人取得联系。经过交警辗转联络,戴天涯在家属的劝说下于8月17日凌晨2时10分到交警大队投案,然后立即被带到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
天台县交警大队出具的资料显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章附则第85条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本案中戴天涯因酒后驾车,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酒精检测而弃车逃离现场,明显符合上述条款规定,因此认定为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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