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1 出厂检验 应在型式检验合格后的有效期内进行出厂检验。 8.1.1 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1的规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出厂。 8.1.2产品出厂前,抽样方法应按每一批次、品种、规格分别随机抽取5%且不得少于三樘。 表11 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项目
注1:表中符号“√”表示需检测的项目,符号“-”表示不需检测的项目,符号 “△”表示用户提出要求时的检测项目。
注2: 带*的项目检测为生产过程检测。
8.1.3 产品出厂检验判定规则根据表11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当其中某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经检验,若全部检测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合格指标,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8.1.4 塑料窗的物理性能和力学性能应符合订货合同中的要求。且不低于本标准规定的值。 8.2 型式检验 8.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两年检测一次;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2.2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11。 8.2.3批量生产时,抽样方法为每二年从出厂检测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三樘进行型式检验。 8.2.4判定规则应根据表11规定的型式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当其中某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经检验,若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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