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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规 小学应设科学(自然)实验室
发布日期:2010-02-28

记者从吉林省教育部门获悉,教育部日前印发了《中小学实验室规程》,要求中小学校要按照新课程标准要求,开齐开好实验课,中小学应设不同专用实验室。

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课程标准进行设置,实验室的数量要与学校的规模相适应,保证满足教学需要。包括中学理科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小学科学(自然)实验室、艺术专用教室、历史地理专用教室、实践活动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等。

高中应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通用技术、艺术等专用教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初中应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小学应设科学(自然)实验室或综合实验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

学校应根据选用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的教学需要,采取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选配、定制、自制的方法,配齐配足课程教学中演示实验、分组实验、教学训练和综合实践活动所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的教学仪器设备必须经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学校。

中小学校应设实验室管理员岗位。实验室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实验室管理员的编制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内解决,可根据从事实验室管理的工作量进行设定。实验室管理员应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之中,坚持培训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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