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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胜风景点禁设户外广告
发布日期:2013-07-31

名胜风景点禁设户外广告;户外广告不得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市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即日起至8月9日,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名胜风景点禁设户外广告

《草案》指出,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提出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色彩等具体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住宅建筑或建筑物屋顶、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重要近现代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内设置户外广告。

同时,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不得妨碍生产活动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

户外广告不得妨碍他人通风、采光

《草案》还指出,利用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跨越道路或者违反限高规定,不得与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近似;配置夜景光源的,不得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者设置强光装饰。

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等合法权益。利用居住区内商业和办公用房、居住区周边,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擅自设置车体广告,罚款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草案》指出,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和车体广告的行为,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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