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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拟禁止住宅楼上做户外广告 严禁行道树设广告
发布日期:2013-07-29

白天走在大街上,常被一些住宅楼窗户上贴着的“培训班”、“辅导班”、“住宿”等广告污染视觉卫生;晚上躺在卧室里,困得眼皮直打架,但窗户外明晃晃的户外广告灯却让人难以安眠……以后这些情况可能要被禁止了。

  昨日,西安市法制办发布《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了8种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户外广告要与古城风貌协调

  据介绍,2000年,西安市出台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可由于时间太久,有些规定需要修改,此次《意见稿》是对该条例的修订。

  《意见稿》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或者透过载体玻璃)和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公路,以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形式设置各种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的行为。

  《意见稿》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与古城风貌和周围环境相协调。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

  严禁利用行道树设户外广告

  住宅楼上做广告是近几年才兴起的,近些年周边省市也出台了规定,禁止住宅楼做户外广告,现在很多住宅楼上随便在窗户上贴广告、设置LED屏,看起来比较乱,影响市容。

  这种户外广告到底能不能设置,《意见稿》中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8种情形(见示意图)就包括这种。

  户外广告光源应避免光污染

  《意见稿》还规定,利用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跨越道路或者违反限高规定,不得与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近似;配置夜景光源的,不得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者设置强光装饰。

  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等合法权益。利用居住区内商业和办公用房、居住区周边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的,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此外,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你有意见要提,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710007;传真请发至:;电子邮件请发至:xafzbfgc@163.com。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3年7月26日至2013年8月9日。

  

  核心提示

  近年来,西安房地产市场保持着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势头。房地产广告在引导广大消费者理性选择、合理消费中起到关键作用。但部分房地产广告内容也存在着虚假、夸大宣传的现象,误导了消费者。特别是近期,西安市工商双生分局在开展为期5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中又发现不少房地产违规广告。

  乱象扫描

  夸大事实、偷换概念成“潜规则”

  “水景大宅”,可能只是有个小喷泉;“生态大盘”可能离公园、水域八丈远;“三万买高新”其实只是个首付;“浓郁人文学术氛围,让你的孩子赢在起跑线上”,也许附近就是一家小学校;“10分钟直达核心商务区”,可能需要半个小时或更久;“交3000抵30000”,可能只是用于一次性付款……近期,这样与现实情况反差巨大的房产广告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

  据记者了解,在众多的违规广告中,不将价格清楚地表示为实际销售的价格,也不标明价格的有效期限,这种手段常被一些所谓的特价房所采用。在描述项目位置的时候,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要的时间而不是实际距离来表示,还有当涉及具体面积的时候往往不标明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如此种种,“障眼法”算是玩的真精到。

  更令人不解的是,对这种偏离常识的夸大宣传现象,多位业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这种原本违规的行为已经成为“行规”。

  典型案例

  购房者倒苦水虚假广告太“坑爹”了

  “15分钟到钟楼,5分钟到机场,交通便捷,升值潜力巨大……”郭女士之所以在西安城北买某楼盘的房子,正是看到了这样的广告宣传语,没想到已经交了首付后的她郁闷了,“别说15分钟了,40分钟都到不了钟楼,这也差太大了吧。”郭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在北门上班,正常情况下开车到北门至少需要30分钟,遇到早晚高峰期,一般得花上快一个小时。

  家住阎良的谢为了让孩子在北郊上学,在泾渭六路看中了一家楼盘,从质量、位置、价钱各个方面都不错,她告诉记者,“置业顾问打电话告诉我,从那边到阎良要通车,20分钟就能到,而到北郊更近,10分钟足够,我怀着激动的心情去了一趟售楼部,结果大失所望。”

  原来所谓的通车竟然是还没有提上日程的轻轨呀。不过售楼员告诉她,大约2017年通车,或者到2020年投入使用,按照置业顾问的说法,谢孩子13岁或者17岁了,才能坐上这趟车,才方便在北郊上学。“17岁,孩子已经考上大学了,那我买这儿的房子还有什么意义?这完全是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谢愤愤地向记者诉说。

  行业揭秘

  玩文字游戏来吸引“眼球”

  “计算直线距离,而不是行车里程。”万象春天项目销售经理张兵向记者指出了房地产广告缩短交通距离的猫腻。这是一种“偷换概念”的障眼法,因为购房者往往会将广告中的直线距离理解成行车里程。而计算交通时间,只按照最理想的状态来,而不顾理想与现实间的巨大差距。比如,有些广告中所说的从北三环到钟楼只需15分钟,“要做到也不是不可以,但前提条件得是天气晴好,道路无一人”。

  一家广告设计公司内部人员向记者透露,房地产商提供的文案多会出现偏离常识性的夸大,他们一般会建议修改。但甲方多会表示,不夸大达不到吸引眼球的效果。只有吸引购房者进入售楼部,他们才有将房子卖出去的可能。他们也只有打“擦边球”来赢得出位。

  律师支招

  进行核实并写进合同

  针对不少购房者遇到的房地产广告“偷换概念”的行为,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杨蓬伟律师诉记者,“这种行为只能说是误导,因为无法认定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不能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至多算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杨律师提醒购房者,国家规定广告中不可以使用、最这类的极端性形容词,也不可以主观预测。因此,如果广告中出现一些明示或者隐含房屋升值保值的内容,甚至出现一些极端性的形容词,就要对广告的可信度保持怀疑。另外,购房者要到现场去实地考察,核实广告中的内容。

  作为购房者,为保证自己的权益,对开发商在楼书、沙盘或是广告中承诺或描述的内容,一定要向开发商或销售人员进行核实,对于能够影响作出购买决定的因素或内容需要坚持签入合同的补充协议之中,方能使该内容具备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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