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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铜闸阀
发布日期:2009-05-12

自来水阀门盖下陷致路人受伤 铜闸阀

设在小区路内的自来水阀门箱因年久失修,井盖低于路面,市民林女士雨中经过时脚踝扭伤。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宣判,被告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林女士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6.8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发生事故

  2006年11月的一天傍晚,天下着大雨,林女士回家经过长宁区新华地区某弄内时,因雨水较大淹没了已下陷的自来水阀门井盖,林女士双脚踩入低于地面的坑内,当即摔倒在地,双脚扭伤,脚踝马上肿了起来。林女士被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左外踝骨折,医院为她做了内固定植入术。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林女士只得坐在轮椅上靠家人照顾,花费了大量的医药费。经鉴定,林女士伤势达十级伤残。事发后,自来水市南公司派人实地查看,发现林女士受伤的路面阀门井盖确实有些低洼,后派工人将阀门井盖升高至与路面相平。

  告上法庭

  由于就赔偿问题不能与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林女士便将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原告林女士认为,自来水阀门井盖应当属于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维护、管理,由于他们未尽到责任造成她伤害的事实,所以应当赔偿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9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市南公司承认,事发地点的阀门井盖于1998年3月竣工,当时是与路面保持平行的。由于道路失修导致井盖下陷,是道路养护不当。但原告林女士摔伤与他们公司无关,且原告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获得赔偿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没有发现,后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林女士伤害虽发生在2006年11月,但原告能够确定伤势及损失范围的时间治疗终结时,即2007年11月。到原告起诉时并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因此自来水公司关于林女士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已举证证明事发路面阀门井盖存有下陷的事实,并因此受到损伤,该损伤与被告所有的阀门井盖下陷存有因果关系。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院认定被告应当承担百分之九十的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元,原告自负百分之十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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