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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审批程序与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1-02-11

一、广告经营审批时限 

1、依法确认广告经营资格核准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户外广告登记证》、《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店堂牌匾广告登记证》在10日内办理完毕。 

2、兼营广告登记费 

(1)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收取100元; 
      (2)县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收取50元;  
      (3)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为变更登记费每户收取20元; 
      (4)兼营广告业务为企业,应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应缴纳变更登记费、每户企业收取50元; 
      (5)临时性广告经营登记费收取50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不另行收费。 

二、广告经营审批程序 

审请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审请报告; 
      2、广告负责人任命文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资金证明;  
      5、广告收费标准; 
      6、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表; 
      7、企业八项管理制度; 

三、广告经营资质标准 

1、综合型广告企业 

具有提供设计制作和全面代理服务能力的广告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经济形式)。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策划设计人员、制作人员、市场调查人员(以上人员均领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数的2/3; 
       (2)有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经营场所不少于l00平方米;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及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2、广告设计、制作企业(兼营广告设计、制作业务的企业比照执行) 

从事影视、广播、霓虹灯、路牌、印刷品、礼品、灯箱、布展等广告设计和制作的企业。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制作人员(以上人员均领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员的1/2;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器材和场地,经营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3、个体工商户 

从事影视、广播、路牌、印刷品、礼品、灯箱、布展等广告设计和制作的个体工商户。 

资质标准:  
     (1)户证应当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应的学历或从业经历,应当接受过广告法律、法规培训;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器材和场地,经营场所不小于2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4、新闻媒介单位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编审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3)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5)广告费收入单独立帐。 

5、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利用自有或自制音像制品、图书、橱窗、灯箱、场地(馆)、霓虹灯等发布广告的出版(杂志、音像)社、商店、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机场、车站、码头等。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均领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3)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有相应的广告设计和制作设备;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5)广告费收入单独立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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