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近期,河南省司法厅与河南省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积极作用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要求,律师要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调解的意见和建议,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调解。
关于意见:据介绍,《意见》对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指出要重点做好调解工作,以促进弱势群体利益得到尽快解决,免受诉讼之累。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都是律师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庭外调解,或配合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的领域。 此外,当事人情绪激化、严重对立的案件;案情复杂、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的案件等也是调解的重点。
南省司法厅和河南省高院五次大张旗鼓地向作为自由职业群体的律师发布建议,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针对于此,有人从有关机构之权力界限的角度质疑此行为的合法性,有人从律师的反对之声入手分析律师群体在当下社会中的现实困境。无论从制度方面讲,还是从人心角度谈,此项制度建议的处境都十分尴尬。
《意见》的尴尬处境
质疑一 法院是律师的上级吗?
【王 琳】 虽然对律师的行政管理和律师的行业自治管理仍处于纠缠不清的境地,但司法行政部门若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就律师的行政管理提出一些“意见”,也还算合乎法理。而与律师行业并无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法院,也来对律师的业务行为提出种种“要求”,有些不合法治精神了。
【曾祥华】 法院是国家的公权力机关,隶属于国家,律师群体是自由的职业人群,受制于市场的调配。因此,法院无权向律师群体下发文件。
质疑二:律师应该做和事佬吗?
【刘桂明】 在我看来,律师当当“和事佬”也无妨。随着“和谐社会”理念的构建与司法人民性的张扬,努力追求为当事人实现调解的职业目标,也应当被认为是律师业务的“第二战场”。
【曾祥华】 以调解来促进社会的和谐,这当然是好的。但是,这种表面上的、有意迎合的一团和气的调解并非真的有利于“和谐社会”,相反可能埋下更多的隐患。
【林 白】 虽然律师律师以其“三寸不烂之舌”而闻名,但如果以为诉讼当事人会仅仅因为律师的“游说”而放弃自身的利益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毫无疑问的是,惟有当事人自己最能衡量自身利益的得失。
支持方:律师善当“和事佬”也是一种美德
做“和事佬”应是律师的“看家本领”,尤其在民事纠纷中。试想原本可调解的纠纷,律师却要在庭上“疲劳消耗”,这不是一种浪费吗?若律师善当和事佬,当事人不仅除却了诉累,还及时解决了纠纷、维护了权益,也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需求,何乐而不为呢?因此,不善于做和事佬的律师,就肩负不起律师的民生使命。河南省高院要求律师“化调解”,作用可能有限,应把“和事佬”绩效作为考核律师的标准之一。
反对声:可笑的规定“律师劝当事人少打官司”
众所周知,律师是吃“诉讼饭”的,就如医生给病人看病一样,是依靠专业知识来谋生过日子的。因多项决策“不按法理出牌”而闻名的河南省高院又有了新举措——发文规定律师应当劝当事人少打官司、多调解,这无疑于在“砸”律师们的饭碗。先不说律师中有多少人对这项规定持排斥态度,也不论“法院是不是律师的上级”,单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做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如果调解的结果是严重损害委托方权益的,律师不但不应该“配合”法院完成调解,反而应该义正严词地予以“拒绝”,并申请及时转入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