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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争议:律师该不该做“和事佬”?
发布日期:2009-10-23

序言:近期,河南省司法厅与河南省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积极作用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要求,律师要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调解的意见和建议,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调解。

关于意见:据介绍,《意见》对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指出要重点做好调解工作,以促进弱势群体利益得到尽快解决,免受诉讼之累。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都是律师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庭外调解,或配合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的领域。    此外,当事人情绪激化、严重对立的案件;案情复杂、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的案件等也是调解的重点。

南省司法厅和河南省高院五次大张旗鼓地向作为自由职业群体的律师发布建议,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针对于此,有人从有关机构之权力界限的角度质疑此行为的合法性,有人从律师的反对之声入手分析律师群体在当下社会中的现实困境。无论从制度方面讲,还是从人心角度谈,此项制度建议的处境都十分尴尬。

《意见》的尴尬处境

质疑一   法院是律师的上级吗?

【王  琳】 虽然对律师的行政管理和律师的行业自治管理仍处于纠缠不清的境地,但司法行政部门若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就律师的行政管理提出一些意见,也还算合乎法理。而与律师行业并无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法院,也来对律师的业务行为提出种种要求,有些不合法治精神了。

【曾祥华】 法院是国家的公权力机关,隶属于国家,律师群体是自由的职业人群,受制于市场的调配。因此,法院无权向律师群体下发文件。

 

质疑二:律师应该做和事佬吗?

【刘桂明】 在我看来,律师当当“和事佬”也无妨。随着“和谐社会”理念的构建与司法人民性的张扬,努力追求为当事人实现调解的职业目标,也应当被认为是律师业务的“第二战场”。

【曾祥华】 以调解来促进社会的和谐,这当然是好的。但是,这种表面上的、有意迎合的一团和气的调解并非真的有利于“和谐社会”,相反可能埋下更多的隐患。

【林  白】 虽然律师律师以其“三寸不烂之舌”而闻名,但如果以为诉讼当事人会仅仅因为律师的“游说”而放弃自身的利益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毫无疑问的是,惟有当事人自己最能衡量自身利益的得失。

 

支持方:律师善当和事佬也是一种美德

做“和事佬”应是律师的“看家本领”,尤其在民事纠纷中。试想原本可调解的纠纷,律师却要在庭上“疲劳消耗”,这不是一种浪费吗?若律师善当和事佬,当事人不仅除却了诉累,还及时解决了纠纷、维护了权益,也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需求,何乐而不为呢?因此,不善于做和事佬的律师,就肩负不起律师的民生使命。河南省高院要求律师“化调解”,作用可能有限,应把“和事佬”绩效作为考核律师的标准之一。

 

反对声:可笑的规定“律师劝当事人少打官司”

众所周知,律师是吃“诉讼饭”的,就如医生给病人看病一样,是依靠专业知识来谋生过日子的。因多项决策“不按法理出牌”而闻名的河南省高院又有了新举措——发文规定律师应当劝当事人少打官司、多调解,这无疑于在“砸”律师们的饭碗。先不说律师中有多少人对这项规定持排斥态度,也不论“法院是不是律师的上级”,单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做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如果调解的结果是严重损害委托方权益的,律师不但不应该“配合”法院完成调解,反而应该义正严词地予以“拒绝”,并申请及时转入诉讼程序。

网友热议

网友黑格二:律师劝当事人少打官司,多和解;医生劝人少看病,多练气功;中石油劝司机少加油,多跑步;电信公司劝用户少打电话,多养信鸽……这是和谐,还是倒退?和谐的代价不应该是和稀泥。

网友荆龙调解是更高层次的审判,它在限度上增加了和谐因素,减少了不和谐因素。 我们应当支持!

网友屠龙刀发布《意见》的初衷是好的,司法接近民众部分还是可 以借鉴的。大家不要一棍子打死。

网友多多以刑事和解为特色的兰考模式,就曾被质疑可能以钱买刑。但对于调解,的争议是,这种和稀泥式的解决, 是否会让之前种种建立正常司法程序的努力毁于一旦?

网友旋律让律师去考虑“调解优先”,如同从虎嘴里夺肉,别忘了,人家就是靠打官司吃饭的!

 

为何诉讼?

近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特指法院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系统中利益冲突的机制和一种专门法律活动,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诉讼是一种有效的公力救济方式;其是一个运作过程;诉讼基本上是一种三元结构系统。

    诉讼的功能不仅限于对过去发生之历史事实的发现,而更要通过诉讼的过程建立起过错与责任、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从而向公民传递一种应当如何行为的信息。

何为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因调解的主题不同,调解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人民调解又称为诉外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法院调解又称为诉内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仲裁调解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仲裁机构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行仲裁。

 

结语:

释法解疑成调解基本手段,笑脸相迎成为调解的一个表情

以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马锡五事迹编剧拍摄的电视连续剧《苍天》,在央视一套晚间黄金时间播出期间引起轰动。有专家说,这部人民法院向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的献礼之作在央视的推出,意味着调解已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最为重要的司法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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