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箱回收利用办法章 总则 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木箱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木箱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是之目的。制定《木箱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阐明了木箱术语与木箱的分类,规定了木箱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利用品种、利用办法、利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木箱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第三条 本《办法》既适用于木箱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第二章 木箱术语及分类 第四条 木箱: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利用的各种木箱及辅肋材料。第五条 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木箱和木箱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木箱材料。第六条 循环再生:指用木箱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等再生材料。第七条 木箱回收利用管理:指对木箱回收利用及木箱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第八条 回收单位:指提供回收木箱的单位。第九条 利用单位:指利用木箱的单位。第十条 木箱回收利用经营单位:指从事木箱回收利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第十一条 木箱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木箱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木箱。第十二条 木箱废弃物处理:指木箱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木箱原材料)。第十三条 有害废弃物:指能产生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废弃物。第三章 木箱资源回收利用的原则第十四条 节约原则 1、各类木箱凡能回收利用的应尽量回收利用,确定不宜继续利用时方予废弃或作最终处理。 2、木箱回收应及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开启木箱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坏木箱。3、回收木箱应遵循“先利用,后报废”和“可报废,不报废”以及以“原物利用为主,加工改制为辅”的原则,尽量使回收木箱略经改制修复就能使用。4、木箱应坚持对口定点回收,按合理运输渠道和经济区域就近回收。5、木箱要贯彻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使用木箱。6、木箱应尽量减少各种木箱物或各种木箱容器的体积与重量,以节约使用木箱原材料。第十五条 安全原则1、利木箱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木箱的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保证商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2、利食品木箱和药品木箱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法》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3、危险品木箱的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木箱和有害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标准及规定。4、回收利用一般木箱和回收利用危险品木箱的收集,堆放、运输及储存应严格分离进行。 5、危险品木箱确有其回收利用价值时,应经无害处理、经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能按一般木箱物使用。6、凡是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期限的木箱,禁止回收利用。7、木箱回收利用和木箱废物处理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第十六条 经营原则1、木箱回收利用应遵循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无偿回收与有偿回收相结合的原则。2、木箱回收利用的经营原则是“有利两头,兼顾中间”,“两头”指回收单位和利用单位,“中间”指木箱回收利用经营单位。3、木箱回收利用经营单位应做好服务工作,在回收、加工、使用、结算等方面都要方便回收单位和利用单位。第四章 木箱资源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及运输 第十七条 回收渠道1、对具有一定价值,又有可能回收的各类木箱,应做到尽量回收。 2、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回收。3、垃圾分类。第十八条 回收办法1、上门回收:即木箱经营单位定时定点到各回收单位进行回收。2、周转回收:采取一定的制度组织定向周转回收。第十九条 回收分级原则1、一级回收木箱:即不加修整或稍加修整即可原物利用的木箱。2、二级回收木箱:即有些破损,但经过修补加工可达到原物利用的木箱。 3、三级回收木箱:即破损较多,无原物利用价值,但可作为改制原材料或其它用途的木箱。4、等外木箱:即只能作回炉料处理的木箱。第二十条 回收木箱资源的储存和运输1、对回收来的木箱资源应作好储存、清洗、分类、整理打包等工序。2、危险品木箱应单独储存和运输。3、可降解塑料木箱制品与非降解塑料木箱制品也应分开储存和运输。4、运输回收木箱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章 木箱资源回收利用品种与利用办法及利用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 回收和利用木箱的品种即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胶合板箱、纤维板箱、运输木箱木制卡板等。第二十二条 木箱利用的办法1、原厂利用,即把完整无损或虽有破损,但经过修整能够重新使用的木箱,供给原商品生产厂家使用。 2、同类通用,即对统一规格尺寸的木箱,在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家通用。3、异厂代用:即将原厂家暂不用的回收木箱,通过试装、套装,改作异厂使用。第二十三条 木箱的技术要求①回收利用木箱、框架木箱应分别符合国标GB7284和GB12464二等木箱的规定。修整和加工改制时应剔除其中不合格的材料。 ②修复木箱箱板、其箱板材质应符合国标GB12464二等木箱的要求,允许采用挖、补、拼等方法剔除不合格材料。箱身、箱盖、附件应完好无缺,箱框钉合牢固,木箱内外清洁、无污染,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木箱的箱型、尺寸偏差、拼合、钉接、拼板、箱带、箱柄提带、加固、花格箱的板料间距等技术条件,以及框架木箱应符合国标GB7284的规定,其它木箱应符合国标GB12464的规定。 ④利用木箱的含水率和机械性能,在具体产品使用木箱的标准或技术要求中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⑤回收利用胶合板箱、纤维板箱本身的材质应符合国标GB738、GB1349、GB1923等的规定方能利用。修复和改制胶合板箱、纤维板箱的技术要求,在具体产品使用这类木箱时,按其相关的标准或技术要求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第二十四条 木箱的试验方法1、根据木箱种类及需要,应进行原材料性能试验,如有必要可进行木箱强度试验。2、空木箱抗压强度按国标GB4857.3的规定执行。 3、木箱耐冲击强度强度按国标GB4857.5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木箱检验规则1、木箱以相同规格、相同材料、相同工艺的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在交货时按本《办法》和订货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检查。2、木箱随机抽样每批次500只以上,不少于10只,101-499只不少于5只,100只以下的小批量产品不得少于2只。3、本《办法》规定木箱如果有2项(引用相关标准中的每个单项视为一项)抽样时不相符,则加倍抽样复验,复验仍有2项不合格时,本批利用木箱产品则定为不合格产品。 第二十六条 木箱的木箱方式和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第六章 木箱废弃物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木箱废弃物的处理原则1、在对一般木箱废弃物处理时,应按其性质分离、分类管理,坚持贯彻节约资源的原则,尽可能综合利用或作回炉处理,确实无法利用的方予最终处理。其最终处理必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实施。2、木箱废弃物的处理应及时,并符合我国乃至国际环保的有关规定。3、木箱废弃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理,应将有害木箱废弃物和无害木箱废弃物加以分离并分别严格按各自的技术要求进行处理。4、木箱废弃物在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针对废弃物各自不同性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或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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