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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四川代理记帐|公司年检|税务注销
发布日期:2010-12-17

一、业务概述

  征税人发作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征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注销前,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向原税务注销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注销;按规则不需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注销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向原税务注销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注销。

  征税人因住所、运营地点变动,触及改动税务注销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卦、注销注销前,或者住所、运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向原税务注销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注销。

  二、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税务注销管理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三、征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注销税务注销申请审批表》,1份

  四、征税人应提供材料

  1.《税务注销证》正、副本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3.工商停业执照被撤消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撤消决议及复印件

  五、征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央求

  征税人发作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征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注销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注销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注销;

  依照规则不需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注销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注销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注销;

  征税人因住所、运营地点变动,触及改动税务注销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卦、注销注销前,或者住所、运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向原税务注销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注销;

  征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停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注销的,应当自停业执照被撤消或者被撤销注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注销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注销;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装置、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竣工、分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向原税务注销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注销。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材料完好、填写内容、各项手续齐全,契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征税人注销注销;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未发现征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等行为的,在办结受理前的涉税事项的,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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