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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拓苯超标案车主败诉 法院认为原告证据不足
发布日期:2009-03-22

奥拓苯超标案车主败诉 法院认为原告证据不足
阅读641次    发表于2006-8-12
       奥拓车苯超标案4月4日上午在丰台法院一审宣判。因证据不足,消费者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丰台法院同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尽早制定汽车车厢内空气质量标准。
  2002年8月5日,李先生之妻朱女士购买了一辆奥拓小轿车。2003年3月25日,因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无效,朱女士不幸病逝。后来,李先生怀疑妻子之死是由于车内苯超标中毒,把奥拓车送到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检测。结果证明车内空气苯含量为0.18毫克/立方米,高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于是李先生把汽车销售商和汽车制造商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并退还车款共计70多万元。
  法院认为,目前无法确定朱女士患再生障碍性贫血为苯中毒所致。此外,李先生提供的空气质量检测结果是2003年7月21日作出的,不能证明2002年8月5日购买该车时车内空气苯的含量。而且国家现在对车内空气质量也没有颁布标准。综合这些理由,法院驳回了李先生及其家人的诉讼请求。李先生对这一结果表示不满,已决定上诉。
  丰台法院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四条司法建议:一是尽早制定汽车车厢内空气质量标准;二是针对汽车车厢内空气污染主要来自汽车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配件和新车装饰过程中使用的装饰材料等,质检部门应加大对上述产品的监督力度;三是指定专门的汽车车厢内空气环境监测单位对车辆进行检测;四是汽车产品检验合格标准应包括汽车车厢内空气质量达标,该标准应作为汽车制造业的强制性规定,不达标的汽车不能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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