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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新闻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有哪些标准?常州灭火器维修
发布日期:2012-01-05

问: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有哪些标准?
答: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如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灭火器引用标准
GB-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灭火器的检查
3.1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灭火器维修技术要求
4.1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灭火器筒体
4.2.1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4.2.3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5-03-01批准1995-12-01实施,GA95-1995。
4.3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4.5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符合GB-4402第2.2.5款的规定。
4.8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9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贮气瓶必须符合GB-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2.6条的要求。
4.9.2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GB-4351的3.6.2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3没有按GB-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6.3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4.10器头
4.10.1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0.2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0.3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筒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1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2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4.13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4.14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4.15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性维修铭牌。
4.15.1筒身上的铭牌
4.15.1.1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4.15.1.2铭牌的尺寸推荐为70mm×50mm。
4.15.1.3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
4.15.1.4铭牌应有如下内容: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许可证编号;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 MPa;维修的年、月。
4.15.1.5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4.15.2贮气瓶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5、灭火器的报废
5.1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筒体按4.2.1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b.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c.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d.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筒体严重变形的。
f.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g.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h.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i.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5.2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e.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f.手提式 1211 灭火器——10年;
g.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h.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i.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j.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k. 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5.3报废标志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报废”两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
b.报废年、月;
c.维修单位名称;
d.检验员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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