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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花木园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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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移门,苏州电动门,苏州铝木复合门
发布日期:2009-01-19

    随地吐痰、便溺,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乱倒垃圾,可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昨(20)日,备受关注的《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相较于1990年1月起实施的《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突破了原《条例》只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方式、未设置罚款的幅度及标准,对占道经营、在城市公共设施处晾晒衣物、乱倒垃圾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乱贴乱涂写罚100元

  《条例》规定,成都市将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维护义务,也可委托他人或作业服务单位代为履行。《条例》规定,责任人应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等行为;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做到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阳台乱吊挂 罚50元

  《条例》还对建筑物等容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临街建(构)筑物的外观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临街的阳台、窗台、观景台、外走廊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强制改造、拆除。

  商店外摆卖 罚1000元

  在道路、桥梁容貌管理方面,《条例》规定,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违反该规定的将责令改正,否则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的物品。

  在城市道路、树木、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或其他物品,拒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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