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p6kms 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解释,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它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绝大部分产生于医疗卫生机构,另外,科研和教学机构的实验室也会产生一些。医疗废物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它危害性,既污染环境又危害人体安康。近年来,医疗废物处置问题惹起社会普遍关注。国度相继出台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和《风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法规,各中央政府和卫生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也作了相应的规则,对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维护环境,保证人体安康,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
医疗废物管理应留意的几个问题
1.1应当对医疗废物停止注销
医疗卫活力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停止注销。注销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品种、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办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注销材料至少保管3年。
1.2医疗废物不得随意处置
医疗卫活力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树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义务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义务人;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平安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作不测事故时的应急计划。
1.3医疗废物制止转让买卖邮寄
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制止邮寄医疗废物及制止经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制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制止在非储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渣滓。有陆路通道的,制止经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厉的环境维护措施后,方可经过水路运输。制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制止在饮用水源维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 感染性医疗废物 ” 主要包括哪些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多种敷料;一次性运用卫生用品,一次性运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渣滓
(3)病原体的培育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管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各种废弃的血液、血清。
(6)运用后的一次性运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