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使用之后,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使用权利。中山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权利人对商标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权、独占权、许可使用权、禁止权、投资权、转让权、继承权等。《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是企业形象的展示,同时也是企业商誉的积累载体,更是企业一笔重要的无形资产。若注册商标即将期满,而商标所有人仍需继续使用该商标的,一是可以通过重新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二是在有效期满前一年内办理中山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续展手续。商标续展办理不得晚于宽展期(即注册商标期满6个月内),逾期将撤销该注册商标。
中山商标申请办理商标续展手续之前,申请人应自查是否存在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等主要信息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内容一致,若已经更改申请地址或申请人名义的,需先办理商标变更再进行中山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续展。注册商标续展需申请人提供原注册商标信息(注册号、注册人名称、地址、申请类别)、注册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委托商标机构办理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