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或者开办金不少于10万元;
(二)有与开展职业中介服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且房屋用途为办公或商业类)和设施;
(三)有2名以上(含2名)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职业资格专职工作人员(以社保缴交记录为证)的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通行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1份)(注:人力资源服务职业资格即以下其中一种:a.具有职业指导员、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或人力资源经济类初级职称;b.大专以上人力资源类学历;c.经过人力资源市场主管部门组织从业人员培训);
(四)有管理制度和章程(内容含开展服务的流程、规范、内部管理及工作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办理依据:
1.《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