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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节能服务公司可享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10-06-24

 近期,我市成立一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于一身,引进能源合同管理全新理念,其运作方式是为纺织化纤、电子、制造等行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合同期内节能产业的利润双方三七分成,共同分享节能效益。若干年后合同结束,高效节能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企业所有。为此,其财务人员对其中所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及税收优惠提出咨询。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具体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通过分享节能效益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由于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本质上是综合性服务合同,既包括设备与原材料的采购,又包括技术服务。因而,就其所涉及的主体税种而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是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如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满后,将节能设备等资产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二是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应税劳务既有设计、咨询等适用服务产业5%税率的劳务,又有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适用3%税率的劳务。在实际操作中,还要考虑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兼营业务范围等。三是还存在企业应就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优惠对象涉及节能服务合作双方,优惠税种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为: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规定,也就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所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另外,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还规定了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上述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补助或奖励的财政性资金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税收优惠程序性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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