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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花招”频出
发布日期:2010-04-22

2008年7月,赵光辉在北京某用人单位工作了15个月之后,以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加班费并且未上社会保险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之一是要求单位支付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17600元。

  仲裁委审理查明双方确实没有签订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倍计算原告工资,并最终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赵光辉双倍工资共计6412元。“没有合同仍能拿到双倍工资的赔偿。”赵光辉切实体会到了《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实惠”。

  今天(20日),长期从事维护农民工劳动权利工作的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就2008年以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资关系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影响提交了《实施效果分析报告》。

  报告收集了全国范围内受理的865件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农民工2592人,并在15个省份进行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问卷调查。报告显示,两部新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维权成本降低,企业违法成本升高。同时,仍有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并未从改善劳资关系的角度自觉遵守法律,而是采用各种方式来规避法律,逃避责任。

  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两倍

  报告显示,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有了明显的改善。在接受援助的2592人中,劳动合同签订率接近两成,这一数字比2007年提高两倍。

  据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介绍,促使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的重要原因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一年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这一规定对用人单位有明显的威慑作用。在劳动关系能够证明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向裁判机关提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就需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佟丽华说。

  “在两法实施之前,劳动关系长期化、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尤其是在农民工就业中。因此,《劳动合同法》着力推动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体现在很多内容上,其中之一就是推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佟丽华说。

  除了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法》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适用范围也有所扩大。报告认为,这些规定明显倾向于维持劳动关系稳定,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常态,而使固定期限合同成为补充,并且解决了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

  规避法律的用工“花招”频现

  虽然《劳动合同法》增加多处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的具体规定,但报告显示,仍有很多用人单位未从改善劳资关系的角度来自觉遵守法律,而是“花招”频出,以规避法律,逃避责任。

  “有的用人单位通过单方保管合同或签订空白合同来逃避责任。新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有一定提高。同时,用人单位却通过签完合同后由单位收回保管的方式来逃避责任,劳动者手中并没有留存。”佟丽华说。

  在接受援助的2592名农民工中,合同由单位保管或保存的人数接近一成。“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但用人单位仍使用这种方式,以避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或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给劳动者维权设置了障碍。”佟丽华说。

  此外,有的用人单位还要求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收回后才填写具体内容。在接受调查的193人中,有25人有过类似的经历。如果劳动者签订了空白合同,那么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都可以由用人单位随意填写,只要不低于法定标准即可。

  “除此之外,加班费、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特殊工时制以及隐蔽用工等,都成为个别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手段。从各专门机构办理的援助案件数量来看,涉及规避责任的用工方式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如何在这种情形下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不仅需要立法部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更需要执法部门和监察部门强有力的执行。”佟丽华说。

  对于这些现状,报告建议应取消劳动仲裁制度,简化案件处理程序;将现有的劳动仲裁资源充实到劳动监察部门,壮大劳动监察力量,强化劳动执法,从根本上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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