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牌GP是否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据检索及协会咨询答复,对于持牌管理人而言,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可以直接被视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非持牌GP是否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
据检索及协会咨询答复,对于非持牌GP,由于其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属于'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法定情形,因此该GP不能被当然豁免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为此,无相应管理人牌照的GP应注意至少满足以下合格机构投资者要求:
(1)净资产至少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认缴及实缴的有限合伙基金份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对此,持牌GP即管理人则有相应的义务审查未持牌GP的合格投资者资格情况。
3、非持牌GP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组织形式能否为有限合伙企业?
据检索,执行事务合伙人(GP)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实务中也存在较多案例,例如2016年6月,光大控股与IDG资本宣布合作设立200亿元产业并购基金,合作方式为光大控股下属机构——上海光控浦益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IDG资本 附属机构——和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同担任基金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且同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据协会咨询答复,协会目前对GP的组织形式并无特殊要求,但是如果GP为有限合伙企业,则对于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需要进行穿透核查,即不仅需要未持牌GP本身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其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应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如合伙人为机构的,其合格投资者条件上一问题已经有所涉及,此处不再赘述,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则其应该满足的合格投资者条件为(1)认缴出资额及实缴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