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是,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大家也都是按这个要求来做的,各地基金小镇等私募基金注册地也是按该要求来引进私募的。
但是,新规中的说法和现行做法明显是有所不同的。部分小伙伴认为,后续监管是否会考虑新老划断,新设立的按新要求做、存续的就不用整改了呢?但是,征求意见稿中说了,不符合这条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整改。如果后续正式稿没有修改,也没有将'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等字样纳入进来,大家就只能认认真真改名字了。所以,大家快去向证监会反馈意见吧,说不定大家的呼声会被监管部门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