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列出了私募基金投资的负面清单,其中明确,私募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投资于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以下借款、担保除外。
也就是说,股权投资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以下借款、担保,但是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财产总额的20%,多次借款、担保的金额应当合并计算。该规定也是在重申股债投资比例8:2的原则,同时增加了股东借款不得超过1年的规定,并且多次借款、担保要合并计算。
一方面,据积募统计,存量的私募管理人中,有超过7000家不符合上述注册地与办公地一致的要求,占私募管理人总数的近30%。对于他们来说有2种解决方案:一是搬家,将公司办公地搬迁至注册地;二是更改注册地,将公司注册地迁移至办公地。无论是哪种方式,都会对私募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另一方面,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暂停私募投资类公司注册,只有部分基金小镇还能注册,并且提供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从公司注册以及税收优惠的层面考虑,私募管理人会选择注册在基金小镇,但从实际展业需求的层面考虑,会把办公地设在北上深等发达地区,未来若不允许异地办公,很多地区不允许私募公司注册,那么私募管理人将面临注册难的困境,同时各地基金小镇也面临招商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