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
有小伙伴表示困惑,如果实行员工激励,鼓励投资经理持股,与这一条规定相违背,应当如何处理?
积募认为,这一条的意思是出资人、实控人、关联方如果是机构组织,没有基金销售牌照,便不能从事于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业务;如果是个人,不是私募管理人的员工,也不能销售私募基金。上面小伙伴所说的这种情况中,如果投资经理持股,作为出资人兼员工,他可以通过员工跟投的方式来购买私募基金,但本身并不能进行募集宣传推介,未来正式稿是否会调整,或者在后续实操中这条规定的尽度是否有变化还要拭目以待!
另外,目前很多私募管理人的主要募集渠道其实是来源于实控人、出资人及关联方的资源,特别是对于中小型私募来说,公司人员较少,由实控人/出资人提供资金来源,募资团队缺乏,小作坊式操作。小编认为,这条规定的本质是让私募回归根源,剥离与实控人、出资人之间复杂的关联关系,依靠自身出色的资产管理能力,吸引优质投资人出资,进而提升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水平和水准。
在募资方面,还要特别提醒大家,不得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不得利用基金财产自融。这些都是日常业务中经常会遇到的违规点,大家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