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就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发表明确结论性意见。贵机构成立时间较早,请详尽说明公司成立以来业务开展情况,并核查该业务是否符合私募机构化经营的要求(如前期已开展私募投资业务,请说明为何不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建议:
成立时间较早的机构需要核查业务开展情况,并根据提供的财务报表说明实际经营情况。
五、申请机构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
常见反馈:
根据材料清单相关要求,申请机构需提供近期三表;请律所核实申请机构上年度应收款的详细情况;请申请机构上传近半年银行流水。
建议:
1.申请机构财务要干净,尽量无大额应收应付;
2.若成立时间较长,应结合历年审计报告说明以往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