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说明实际控制人及各股东设立私募机构的原因及考虑;各股东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行为?如无代持,请出具无代持承诺函。
建议:
1.自然人股东或实控人不在单位任职应出具合理的缘由;
2.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不要太年轻;
3.若协会认为存在股权代持,将中止办理6个月。
七、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的
常见反馈:
1.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不担任高管,请说明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若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请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说明;
2.请说明实际控制人及各股东设立私募机构的原因及考虑
建议:
申请机构应尽量根据实际控制人履历安排其在申请机构任职,如实际控制人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则可担任高管职务及法定代表人,如无基金从业资格,则可担任普通员工,如人事行政、财务等。
八、申请机构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
常见反馈:
1.贵机构一年内进行主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变更,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阐述股权变更缘由,同时需核查并说明变更前机构关联方中是否有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
建议:
申请机构在申请管理人登记前应慎重变更实控人。有变更的,要详细阐述合理理由,说明不存在规避关联方或实控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