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未来金交场所相关挂牌资产投资者标准将参照《资管新规》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金交产品的起投额将被拉高,同时其对于投资者认定标准也会提升。那么过往备案在金交中心的小额分散类产品,将无法符合标准。投资者标准的提升,也在间接冲击着金交中心的通道业务。因此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确立,不仅仅影响投资者投资金交中心备案产品,更深刻影响着金交中心的管理模式、发展方向。
(4)不合规存量业务化解安排
对于存量业务如何化解,在清整联办文件中指出:1、对于超出规定范围的交易类业务,应立即停止。2、对于基础资产对应的债权类业务,以及无基础资产对应但有担保、抵押或质押的债权类业务,不得新增,存量到期后按合同约定兑付,不得展期或滚动发行。3、对于无基础资产对应且无担保、抵押或质押的债权类业务、信用债权业务、资产管理类业务以及其他已经形成'资金池'的业务,要严格控制业务增量,通过回收债权、出售资产等方式逐步压缩清理。4、在压降违规业务规模的前提下,确保后续新增业务合法合规,用1到2年的时间逐步化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