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是在当地找家代理公司合作,以个人名义(需办理执业证)将业务出在这家代理公司名下,然后结算;这种是合作关系,等于你是个大业务员(领取佣金),从监管上看比较合规,但记得不要用公司的公账进行资金流转。
另外一种是找家全国性的经代公司合作,这又分两种情况:
一是区域代理公司只要利,不要名。即业务出在这家全国性经代名下,佣金发放给个人(如种操作)。
二是区域代理公司即要利,也要名。即业务出在这家全国性经代名下,同时又和这家经代签订合作合同,保险公司付手续费给经代,经代再付服务费给区域代理公司。这样区域代理公司也有资金流水了。也就是所谓的转代理。
小保认为,种以个人名义合作的方式较为合规,处理好执业证颁发和佣金支付问题就行。而第二种关于转代理是否合规,我们来分析一下:
转代理,或者叫相互代理,小保找了一下相关监管规定,发现只有保险公司才有所谓相互代理规范的文件,常见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之间的相互代理,而保险中介公司并没有。
因此从目前来讲,监管并没有相关规定来规范保险代理公司之间的转代理问题,那有人要问了,既然没文件规定,是否就意味着可以做呢?我们来看看一个处罚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