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甲级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地基基础结构的安全性评定
1.一般规定
1.1地基基础结构的安全性鉴定应包括地基、桩基和斜坡三个检查项目,以及基础和桩两种主要构件。
1.2无法根据设计图纸及工程勘察等资料确定材料的强度、变形性能及其他数据时,按相关试验确定。
1.3上部结构抗灾害能力的构造措施、结构的抗意外事故倒塌能力可作为地基基础结构结构安全性的评定项目。
1.4地基基础结构在评定时应作为重点考虑的项目主要有:
(1)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开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
(2)基础与框架桩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
(3)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
(4)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
2.当有必要单独鉴定基础(或桩)的安全性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2.1对浅埋基础(或短桩),可通过开挖进行检测、评定。
2.2对深基础(或桩),可根据原设计、施工、检测和工程验收的有效文件进行分析。也可向原设计、施工、检测人员进行核实;或通过小范围的局部开挖,取得其材料性能、几何尺寸和处观质量的检测数据。若检测中发现有裂缝、局部损坏或腐蚀现象,应查明原因和程度。根据以上核查结果,对基础或桩身的承载能力进行计算分析和验算,并结合工程经验作出综合评定。
3.当地基(或桩基)的安全性按地基变形(建筑物沉降)观测资料或其上部结构反应的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3.1不均匀沉降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允许沉降差控制;
①若小于允差,且无沉降裂缝、变形或位移,评定为Au级;
②若不小于允差,且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速度小于2mm/月,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砌体部分虽有轻微裂缝,但无发展迹象,评定为Bu级;
③若大于允差,或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速度大于2mm/月,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5mm的沉降裂缝,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部位出现宽度大于1mm的沉降裂缝,且沉降裂缝短期内无终止趋势,评定为Cu级;
④若大于允差,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速度大于2mm/月,且尚有变快趋势;或建筑物上部结构沉降裂缝发展明显,砌体的裂缝宽度大于10mm;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部位的裂缝大于3mm;现浇结构个别部位也已开始出现沉降裂缝,评定为Du级。
3.2对于上述④条考虑建筑物建成年限:仅适用于建成已2年以上,且建于一般地基土上的建筑物;对建在高压缩性粘性土或其他特殊性土地基上的建筑物,年限宜根据当地经验适当加长。
4.承载能力的评定
4.1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或《建筑基桩技术规范》进行评定;
4.2对结构或构件的设计承载能力评定时,作用效应的确定应遵守下述原则:
(1)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当实际作用与原设计相比有差异,选用时应注意作用效应值与实际作用值尽可能接近。
(2)结构构件上作用效应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恒载,可按现场测定的情况确定;
②可变荷载,不应低于设计图纸标注值,且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下限值;
③作用的组合、作用的分项系数及组合值系数,应根据情况按相应标准执行;
④当结构受到温度、变形等作用,且对其承载力有显著影响时,应计入由此产生的附加内力。
4.3材料强度的取值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1)当被检测钢筋和混凝土的材质性能都符合原改计要求时,可取原设计的材料强度值或现场实测强度值,否则应取现场实测强度值。
(2)钢筋混凝土结构中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C15,当实测结构混凝土强度等数小于C15时应考虑混凝土过低对结构构件承载力和耐久性的不利影响。
(3)当实测结构混凝土等级不大于C10时应考虑钢筋强度不能充分发挥的影响,对构件内钢筋的设计强度作用应折减。
4.4结构验算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状态与构造状况。确定计算模型必须进行充分的理论分析并与工程经验判断相结合。
4.5当基础宽度大于3m或埋深大于0.5时,从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经验值等方法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下式修正: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ηb、ηd:基础宽度和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
γ:基础底面以下土的重度
b:基础底面宽度
γm: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
d:基础埋深
4.6计算模型中构件的尺寸(含钢筋截面面积)与轴线偏差,可取实测值。以下变化因素应在计算分析中予以考虑:
①部分构件已经失效或被取消;
②锈蚀、腐蚀、风化、局部缺陷或缺损的影响。
4.7基础不均匀沉降尚在发展的结构,应提出继续观测的要求,或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进行评定。
4.8对设计承载能力不足构件的处理建议,可综合考虑工程施工质量、构件在结构中的重要性以及处理效果情况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