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指数 16
一站通留言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此网站
佳盟首页
企业文化
资质荣誉
服务列表
企业新闻
招聘信息
联系我们
客户留言
search 搜索网站中其它产品: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佳盟汽车服务中心 > 服务列表
 
南京车险理赔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江苏省南京市
配送信息:
供应数量:不限
了解详情,请立即咨询!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该公司共有 65条同类信息       查看全部>>
详细说明

南京车险理赔

某运输公司司机王某驾驶解放牌货车在山路上行驶,忽遇路面滑坡,车辆顺势滑至坡下20余米处,所幸王某没有受伤。王某小心翼翼地下车,发现车子还有可能继续下滑,就从工具箱中取出千斤顶,想把车子的前部顶起来防止其继续下滑。就在王某操作千斤顶时,车辆忽然下滑,王某躲闪不及,被车辆压住,导致腰椎骨折。
    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核赔时发现该车只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遂告知运输公司对于王某的伤残费用不负赔偿责任。运输公司则认为,王某是在对车辆施救过程中受的伤,其伤残费用应属于“施救费”,应在车损险的保险赔付范围内,并申请在车辆修复金额之外单独计算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拒绝了运输公司的请求,运输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王某的伤残费用不属于“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于是判决运输公司败诉。

    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对保险施救费用有专门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对施救费用作出了与《保险法》内容相同的规定。施救费用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财产或者防止灾害蔓延而采取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如某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在某车间发生火灾,为了使火灾不致蔓延扩大,被保险人将车间周围附属建筑物(也属保险财产)拆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人赔偿;二是为施救、保护、整理保险标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救火的人工费用、消防器材费用、整理损余物质的费用等。保险人之所以支付施救费用,目的在于充分调动被保险人抢救保险标的的积极性,防止损失的扩大。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上述规定,施救费用必须是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案中的车辆驾驶员的伤残虽然是在施救过程中发生的,但他的伤残与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而是属于在施救过程中发生的另一起意外事故。另外,王某的人身伤残损害也不是施救所应付出的必要的、合理的代价。因此,司机王某的伤残治疗费用不属于“施救费用”,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伤残治疗费用。

    启示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四个方面,即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实践中,为使赔案得到正确处理,理赔人员必须能够正确区分、准确界定这四类费用。
 
文章出处:
 

推荐浏览
汽车保险索赔程序
汽车保险索赔程序
/辆
出租车咨询
出租车咨询
/辆
南京车险赔偿咨询
南京车险赔偿咨询
/辆
车险咨询公司 南京
车险咨询公司 南京
/辆
南京车险计算方法咨询
南京车险计算方法咨询
/辆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南京佳盟汽车服务中心    地址:白下区   邮政编码:210007
联系人:吴经理   电话:025-86993883   手机:13913900000   
技术支持:一比多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5000175号
<%---站点编号 ----%> <%---页面编号 ----%> <%---页面参数1 ----%> <%---页面参数2----%> <%---页面参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