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指能够证明商品达到一定品质质量标准的标志,又称“保证商标”。有些国家又称之为“担保商标”或“统一质量标志”。通常是由具有一定权威的商会、机关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申请人对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具有鉴定能力并负保证责任,证明商标权归申请人所有。
证明商标和其他商标的显著区别,即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功能: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使用证明商标的目的在于向消费者提供质量证明,有利于企业拓展产品的销路,增强竞争能力。同时,使用证明商标有利于保护名优特产。
分类:证明商标主要分为原产地证明商标与特定品质证明商标。
(原产地证明商标主要证明商品来源于某地,其质量或者特征完全或者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也就是说原产地证明商标证明的是商品的特定品质与当地的地理因素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库尔勒香梨”、“会理石榴”等都是原产地证明商标。)
(特定品质证明商标主要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至于特定品质产生的原因,则不是其要证明的内容。如服装上的“纯羊毛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标志”、宾馆的“☆”级标志等均属于特定品质证明商标。)
特点:1.证明商标首先是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又有许多不同点: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通商标则表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一经营者;证明商标注册人必须具有对商品或者服务检测和监督能力,普通商标注册人只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证明商标在申请时要求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无此要求;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使用证明商标,而普通商标除法定原因外,注册人可以自由使用注册商标。
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对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从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上看,证明商标注册人主要职责是对证明商标进行管理,这种管理分两个方面,一是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进行管理,一是对使用人使用证明商标进行监督。
3.证明商标注册人本身不能使用证明商标,要求使用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要求时,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4.证明商标的主要作用是证明作用,即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度、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
区别:1、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通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
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只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
3、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只须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申请。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必须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5、证明商标准许他人使用必须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发给《准用证》,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6、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都可以转让。但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受让者包括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
7、证明商标失效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