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第二条规定:“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2)开户银行许可证;(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