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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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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在 地: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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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民用建筑是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5)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6)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检查或鉴定: (1)各种应急鉴定; (2)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 (3)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 3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使用性检查或鉴定: (1)建筑物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 (2)建筑物有较高舒适度要求。 4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专项鉴定: (1)结构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结构存在明显的振动影响时; (4)结构需进行长期监测时。   鉴定对象可以是整幢建筑或所划分的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也可以是其中某一子单元或某一构件集。   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该民用建筑的使用史、当前安全状况和今后维护制度,由建筑产权人和鉴定机构共同商定。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其目标使用年限不宜多于10年。对需要采取加固措施的建筑,其目标使用年限应按现行相关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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