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深圳市地税局获悉,深圳税务部门近日在对深圳市宝安区某企业的纳税评估中发现,该企业没有将电梯、消防设施作为房产原值的组成部分合并计算总的房产原值,因此也就没有将这部分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房产税。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有电梯、升降机、过道、照明、冷暖气设备等。
税务人员对记者说,目前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因为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或有些配套设施没有与房产同期建成,就忽略或根本就未将配套设施中的一部分在固定资产科目中合并计入房产原值,导致少计算了计税依据,也就少申报缴纳了房产税。
据悉,根据相关税法以及纳税评估的有关程序,税务人员责成该企业财务人员自行将上述少缴税款申报入库,并将完税凭证复印件提供给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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