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分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标准
1.什么是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PlantProtectionConvention,简称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forRegulatingWoodPackingMaterialinInternationalTrade),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2.IPPC的作用和地位是什么?
IPPC是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下属机构,主要目标是通过信息交流等手段,采取具体行动防止植物有害生物的传播和扩散,并促进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的发展。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规定IPPC为SPS领域内制定国际标准的国际组织。IPPC制定的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3.为什么要制定第15号国际标准?
木质包装是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重要途径,而且由于木质包装往往重复使用,产地难于确定,不可能通过风险分析来确定采取措施的必要性。因此,IPPC制定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取统一的木质包装管理措施,降低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风险。
4.第15号国际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15号国际标准明确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及标识方法,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用该标准,而不再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等。标准要求输出国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控,给予实施除害处理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特定的编码。输入国有权对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5.第15号国际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包括哪些?
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楔等。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消毒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6.第15号国际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哪些?
目前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IPPC将根据国家植保机构提供的信息,审查修订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批准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7.第15号国际标准规定的标识式样和内容是什么?
标识式样如下图,至少包括4个方面的信息:
左侧的图形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注册的用于按规定实施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的符号;
XX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2个字母国家编码;
000代表国家植保机构给予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独特登记号。
YY代表除害处理方法,如MB表示溴甲烷熏蒸处理,HT表示热处理;
输出国植物检疫机构或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它信息。
8.第15号国际标准规定标识加施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且不能移动,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第二部分 进境木质包装检疫
1.进境木质包装检疫为什么要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
第15号国际标准可以有效控制木质包装携带的有害生物风险,而且可以使贸易要求简单化、标准化。另外,加拿大、美国、新西兰、韩国等也正准备采用国际标准。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第15号国际标准发布了2005年第11号公告。
2.为什么对所有国家或地区的进境木质包装均需按2005年第11号公告执行?
目前我国只对美国、日本、韩国、欧盟进境的木质包装采取了紧急检疫措施,但我国从其它国家或地区进境的木质包装中也截获了大量有害生物,而且由于木质包装重复使用,产地往往很难确定。因此,所有国家或地区的进境木质包装均应按2005年第11号公告执行。
3.进境木质包装检疫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公布。
4.标识的式样、内容和加施要求是什么?
按第15号国际标准执行。
5.货主或其代理人如何办理进境报检/申报手续?
(1)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对未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实施分类管理,加强与港务、船代、海关等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信息对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实施重点检疫。
(3)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未列入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在海关放行后实施检疫。
(4)经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联系海关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需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未经检疫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6.来自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木质包装是否执行2005年第11号公告?
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适用2005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
7.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2005年第11号公告何时开始实施?
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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