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举行隆重婚礼
闵行的秦结婚了,她要有一个体面的婚礼!2009年10月31日,秦来到位于杨浦区的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为,婚礼仪式举行时间为2010年3月14日16时,总服务费的金额为14万元,秦支付定金8000元,定金将充当部分当日费用,若秦取消预约服务,定金将不作退还等。合同约定了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和违约责任。如在婚礼前3天,不允许更改人数和桌数,如确需更改,婚庆公司将收取按最终报价的10%作为变更手续费。另外,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秦应支付违约金的事宜也作了约定。同日,秦在私人婚礼会所报价单上签字,报价单对婚宴菜单、婚礼摄影摄像、婚纱礼服、化妆造型、新娘婚前美容护理、证婚仪式、献花布置、餐前派对、婚宴演出等均做了约定。此后,双方又签订协议书约定,如秦在2010年1月14日到2010年3月14日内取消婚礼,则赔偿婚礼总服务费50%的金额。之后,双方又陆续签订了礼服确认单、化妆确认书、摄影申请书、鲜花布置确认书等。
●取消婚礼面临赔偿
婚礼的准备工作井井有条,不料却发生了意料之外的事情。2010年3月10日,秦突然发函,通知婚庆公司终止婚庆服务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协商终止后的后续事宜。由于协商未成,婚庆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秦于2010年3月10日正式通知取消婚礼的行为,导致公司承受重大损失,要求判令秦赔偿违约金7万元。秦称,婚庆公司已收取定金8000元,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再主张违约金,两项不能重复计算。如果主张违约金的话,定金应当返还,且违约金过高。因婚庆公司并无重大损失,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法院认为,秦单方面决定终止履行合同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关于“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规定,婚庆公司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并无不可,但已收取的定金应返还。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存在过高的情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的规定,考虑到双方的合同毕竟没有实际履行,且婚庆公司也未能提供因秦违约行为而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对秦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予以采信,并酌情调整该违约金为3.5万元。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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