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前看中的样品型号,买到手的却被“狸猫换太子”。近日,工商银川市兴庆一分局北环工商
所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投诉案件。
消费者杨某和李某打算购买一台汽车起重机去挣钱。3月12日,杨某和李某通过一份宣传单,
在上海东路某公司的经销点,他们打算每人购买QY16H-3(16吨)的四节臂起重机1台。但是,该
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此型号货已售完,只能按要求订货,并承诺和宣传单上的产品相一致。
李某当时就问起重机上是否有电脑板?该公司工作人员称,起重机上有电脑板,并且和车是一个
整体。于是,杨某和李某就于该公司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各自支付了订金10000元。该合同中也明
确规定了所购买的汽车起重机的型号,为QY16H-3(16吨)。
3月20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杨某和李某在该公司付款领货。验车后,杨某和李某就发现
,此车与宣传单的内容不符。于是杨某和李某拒绝交付余款,并要求该公司退还订金。但是,该
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最后,无奈之下的杨某和李某向北环工商所进行投诉。
工商人员经过了解情况,认定该公司未按宣传内容交货,违反了《消费者权益法》的有关规
定。该公司应按约定履行合同。经过工商人员的调解,该公司补偿给李某和杨某各2000元,其所
购买的汽车起重机,按产品质量卡享受三包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