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指数 0
一站通留言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此网站 发送消息
首页
企业介绍
资质荣誉
商业信息
企业新闻
企业名片
客户留言
search 搜索网站中其它产品:
一比多
您现在的位置:上海会彦搬运服务-设备吊装 > 企业新闻
 
企业新闻
起重吊车“玩”蹦极游戏 操作不当致人坠落伤残
发布日期:2009-08-19

起重吊车用于蹦极活动,因吊车方工作人员操作不慎造成蹦极者快速下落导致伤残,由此产生54.6万余元医疗费等。由于起重吊车保过险,故吊车所有方上海吊车租赁服务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4.6万余元。日前,这起保险合同案件已由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吊车租赁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投保

 
 
 
  
 
 
 
  原告是一家专业吊车租赁服务公司,多年来一直在保险公司投保。2002年起,原告的起重吊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保,具体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无过失责任险。保险条款中对第三者责任险作了具体规定: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给予赔偿,但对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不负赔偿之责。

  而有关被保险人的义务则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不履行此项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事故

  2003年9月11日,在本市举办的一场大型游艺活动中,一家高空弹跳公司租用原告方起重吊车,开展蹦极活动。9月27日,因吊车工作人员操作不慎,造成高空弹跳公司员工小沈在蹦极中快速下落而致残。吊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但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款关于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不负赔偿之责的规定拒赔。

  之后,小沈因与原告协商赔偿未果而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原告吊车公司向小沈承担医疗费等各种费用54.6万余元。嗣后,原告吊车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无果,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4.6万余元。

  分歧

  吊车公司认为吊车由车体、吊臂和吊钩组成,蹦极活动置用的吊笼及橡皮绳悬挂于吊钩之下,显然不属起重吊车的固有装置。故保险公司将受害人视为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与事实不符。

  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提出索赔的事故不是一起保险事故,因小沈在保险车辆上,故属车上人员。按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这起事故不属保险公司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

  其次,被告还认为,原告擅自变更保险车辆的用途,将起吊货物改为起吊蹦极人员,以致危险程度明显增加。且原告将保险车辆用于蹦极,未事先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约定。为此,保险公司有权依法予以拒赔。

  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将车辆出租用于蹦极,起吊对象为参与蹦极的人员。为此,起重吊车操作中涉及操作以外人员的频率将大大高于一般工程作业。原告改变保险车辆用途而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是不言而喻的。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事先通知被告并申办批改手续,显然未尽告知义务。被告认为保险车辆用于蹦极后,受害人进入与吊车连为一体的吊笼即为车上人员的理由,并非毫无依据。综上所述,被告拒绝理赔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上海会彦搬运服务-设备吊装   地址:浦东新区上南路5018号   邮政编码:200124
联系人:朱先生   电话:021-28934188-4716   手机:13482559723   
技术支持:一比多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5000175号
<%---站点编号 ----%> <%---页面编号 ----%> <%---页面参数1 ----%> <%---页面参数2----%> <%---页面参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