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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有章可循
发布日期:2008-09-27

来源:深圳特区报  深圳特区报 日期:2008-1-11

   深圳市城管局负责人昨向记者表示,今后户外广告设置,将以市规划局颁布《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为依据,严格按照许可条件和程序予以审批。申请人凭城管部门的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这位负责人称,户外广告设置和整治将分类处理。特区内占用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可到市城管局申请;特区外占用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到所在区城管局申请。  
  门楣招牌到所在区城管局申请办理,一个单位(门店)只能申请在建筑物门楣上设置一块招牌,如申请在门楣以外地方设置视为户外广告,特区内的依照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程序到市城管局办理。
  对原设置的户外广告,将根据《深圳市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方案》进行分类处理: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1)占用公共用地的,一律依法进行处罚;(2)占用非公共用地的,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接受处罚并补办手续后,予以保留;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要求的,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3)对原经户外广告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置但有效期已届满的户外广告,按照以上原则处理。
  对原经户外广告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置且有效期仍未届满的户外广告: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要求的,占用公共用地的,依法缴纳费用,按照批准确定的期限或者市政府统一确定的期限届满后收回;占用非公共用地的,有效期届满后可依法申请延期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原审批有效期届满后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此外,占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将根据《深圳市户外广告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和设置指引要求,分期分批组织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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