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既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含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超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超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超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
1、《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等级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定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科技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定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享有政策:
1、当年被评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实施期为三年。
2、 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前两年免征收第三年减半征收)。
3、企业研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抵扣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