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1) 本部分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非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罐体)的设计、制造、试验方法、出厂检验、涂装与标记标识以及定期检验项目的技术要求。
(2) 本部分适用于装运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工作压力小于0.1MPa,罐体材料为聚乙烯塑料、聚氯乙烯塑料、聚丙烯塑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性连接的非金属罐体。
(3) 本部分罐体用非金属材料允许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a) 聚氯乙烯、聚丙烯塑料:-10℃~50℃;b) 聚乙烯塑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20℃~50℃。任何情况下,罐体元件的表面温度不应超过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4) 本部分适用于附录A中的介质。对超出附录A范围以外的液体危险货物,其罐体设计可参照本部分执行,但需经国家主管机构认可的单位进行技术评审。(5)本部分不适用于金属材料的罐体、真空绝热结构的罐体、有特殊要求军事装备用的罐体、容积大于20m3的罐体,以及装运易燃、易爆或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类介质的罐体。(6) 对不能采用本部分进行设计的罐体,允许采用以下方法设计,但需经国家主管机构认可的单位评定、认可:a) 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b) 验证性实验分析(如实验应力分析、验证性液压试验);c) 用可比的已投入使用的结构进行对比经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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