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政府应在城乡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车取水设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市政消防水源布局不合理的,应向规划、建设等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发现市政消防水源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及时告知市政消防水源的维护、供水等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市政消防水源。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防水源的,应向供水企业办理使用手续。
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占用、遮挡消防水源,不得擅自移除、停用、损坏消防水源。若违反其中一项,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损坏消防水源行为的,可向消防水源建设主管部门、供水单位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意见稿》指出,市政消防水源的建设、维护经费和消防用水费用应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单位消防水源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其自行承担。居民住宅区消防水源的建设和保修期内的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护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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