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万先生诉称2008年4月他就给广达公司所接的某医院一项装饰工程作装修,还有公司给他的工作证。当年12月,他承包了祝家泥水工程的装修并摔伤,由广达公司人员送去一骨科诊所疗伤。期间,广达公司还为他办理了进出小区的出入证。万先生依据此前的工作证和这次开的出入证等作为依据,称自己是广达公司的员工。今年6月,玉溪市红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认为上述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祝先生对这一仲裁结果不服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他认为万先生只是零星地承揽过其家庭装修或公司业务,从大街上买来而盖了印章的工作证包括出入证,仅是方便其进出施工场所,万先生不能以此为据就说自己是其公司员工。祝先生还说,他还承揽过其他几家装饰公司的业务,也不能据此认定自己也是人家的员工。祝先生还提供了其以个人名义与他或公司工程结算单,以此证明是承揽关系,而非是公司员工。一审法院认为祝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他们之间是承揽关系,而判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我家做工期间,万还邀约了李某、王某两人共同完成泥水工程,工钱由他领取后再由他们3人分割,难道李、王也是我的员工了?”祝不服上诉到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溪市中院认为万主张其与广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又不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予以证实,导致其主张缺乏直接书面证据,从查证事实上分析,双方之间无紧密、固定的人身、财务管理关系,万承担广达公司相关的泥工工作后,可以自行邀约其他人共同完成工作,广达公司可按结算单据结算,清结工价,并作出了终审判决: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万先生质疑说如果没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就不成立,那很多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就不成立吗?工作完了,付了工资叫清洁工价,农民工不都成了法人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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